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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础申请股东出资能力要求及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6-29 08:50:49 阅读数:277

2021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火爆,包括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投资者纷纷涉足私募股权基金。今天,仁港永胜陈先生将向大家讲解如何证明私募股权基础申请过程中股东的出资能力以及一些相关注意事项。私募基金公司办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对股东投资能力的要求如下:企业股东必须有自己的资本投资,不能过桥,需要提供资本来源和未付部分投资能力证明。例如,深圳XX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按协会要求低缴25%以上。但根据以往经验,实收约30%,股东出资300万现金,提供资金来源。未缴部分提供700万元出资能力证明,可补充注册资本700万元。良好的资产形式:非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或金融账户资产等)+固定资产(房地产)。其中,银行存款、金融账户资产应结合半年银行流量等证明材料说明资产来源;房地产应提供两套以上。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供抵押证明材料(抵押金额、还款情况)。法定股东和营业收入出资的,可以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说明或者上级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关联方定义申请人拥有子公司(持有超过5%股份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持有超过20%股份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关联方(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投资企业、冲突企业、,由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投资咨询、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信息,相关机构的业务发展,相关机构是否注册为私募股权基金经理,是否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



 
关联方竞争申请人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申请人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实际展示行业,完成第一个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然后提交申请人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申请。
关联方为投资公司申请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方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经理的,申请人应当先办理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方私募基金经理的登记。
【严禁规避关联方】申请人为规避关联方有关规定而设计特殊股权的,协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仔细核实。
【同质化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立多个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的目的和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差异以及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注册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应当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览行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者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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