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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29 08:59:54 阅读数:321

可以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章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在经营或管理金融机构方面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资产规模标准,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四)达到法定人数,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五)具有相应岗位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具有安全防范设施及其他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经营场所;
(七)良好的内部治理,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测体系,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条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公司办理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后,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向和基金类别,按主要投资方向注明;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需提交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需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三)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还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机构托管资金财产;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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